来源:部分摘自医案说法
年某日,年仅33岁的张某某因腹痛入院治疗,原本是最好的奋斗年华,医院中,度过了人生最后的几个小时。一个普通的家庭就此失去了幸福的色彩......
案件经过张某某于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务工人员,刚刚步入新婚的他,享受着无比的快乐和温暖,他的生活本应该是平淡且幸福的,可就在年的某一天下午,厄运却悄悄降临到了这个年轻人身上。这一天,张某某因腹痛难忍,而赶到医院就诊,经医生了解,该患者腹痛超过五个小时,期间因为手头的工作还没有结束,便强忍到了现在。
作为一个30出头的小伙子,生活的重担于他来说定是不轻的,年迈的父母,刚刚生完孩子的妻子,还有一个襁褓中的小婴儿......努力地工作成了他必须完成的目标,虽然经常会感到身体不适,但出门在外的他习惯了报喜不报忧,一次又一次地硬撑,最终导致他的身体发出了警告的讯号。
张某某入院后经过一系列的检查,迅速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高脂血症”以及“脂肪肝”,根据病情,医生决定予以“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进行抗炎治疗,并于18时43分在病房开始输液。然而就在两分钟之后,医生和护士们听到6床所在的病房中传来了大声的呼喊,当他们赶到病房中,只看见张某某面部绯红,呼吸急促,并主诉恶心明显,无呕吐情况,医生见状马上停止了输液,随后更换了输液器并注射了0.9%的生理盐水ml。
更换注射的针水后,患者并无好转,反而开始神志不清,意识模糊,医方随即立刻采取了抢救措施,但还是没挽回这条年轻的生命,晚上20时15分,张某某心跳停止,心电图呈一直线,医方宣布张某某临床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们都感到十分悲痛,一条年轻的生命在短短几个小时就彻底殒没了,无论是谁都无法接受。怀着愤怒而又沉重的心情,医院在注射“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抗感染治疗前并未进行皮试的行为对医方提出了质疑,但医院提供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胰腺炎、脂肪肝”。坚决否定自己的问题,双方僵持不下。
张某某的突然离世无疑对他的家庭带来的沉重的打击,原本幸福的家庭在一夕之间也变得支离破碎,本就身体不好的父母在得知消息后更是一病不起,而身体还未恢复的妻子又该如何独自扛起这偌大的责任?无法医院的强力推责,无奈之下张某某家属选择了报警。在派出所出警民警的参与下,医患双方医院在急诊外科进行了封存。
随后,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某某律所,并在律师的建议下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张某某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家属随即提出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医方以无法找到当时封存药品为由,未能提供封存的输液瓶并坚决否定患者因医方治疗不当而过敏死亡的事实。医院的态度深深地伤害了张某某家属的心,他们没有想到,医院,那么多赫赫有名的医生竟然是这样执业的。几近绝望的他们,最终在某某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帮助下,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法院判决,患者家属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万余元,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过程在诉讼中,家属申请就医方对患者张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和静脉输液时突发药物过敏的输液瓶内的药物成分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随后,医方以无法找到当时封存药品为由,未能提供封存的输液瓶,并出具了《关于药品遗失情况说明》。内容载明:“患者张某某,于年某日,因急性胰腺炎入住本院,半月前因急性胰腺炎曾在我科治疗,予以“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批号*****,事后我院同一批号同种药物等检测)抗炎治疗,患者输液后约2分钟出现病情变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晚病人家属报警,在派出所出警同志参与下对患者事发当时剩余输液进行封存,该剩余输液一直保存在科室治疗室冰箱内,科室冰箱保存的是药品,需要进行定期清洁和整理,且治疗室为开放场所,现患者家属要求检测当时封存药物,因时间已过到近4月,现无法找到当时封存药品。”各方观点家属认为,医方以无法找到当时封存药品为由,拒绝提供封存的输液瓶,导致无法进行药品成分鉴定,应当推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医方却认为,其药品的使用没有问题,只是在封存药品保管上出现重大失误,只能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可按照50%的比例划分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某死亡当晚家属与医方共同封存了当日剩余输液瓶并由医方保管,该药品系查明双方争议问题的重要物证,医方应当明确知晓并加以妥善保管,其陈述的丢失原因难以采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家属主张的医方配药错误的主张成立,医方应当对家属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方首先没有对患者进行抗生素一类药物的皮试,其次在已知过错的情况下刻意隐瞒剩余封存药品的情况,企图推卸责任,并避重就轻,最终承担了该有的责任。小编提醒,不论还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该进行定期体检,有效预防突发疾病带来的不可控影响,工作很重要但是生命更是不可挽回的。一旦遇到特殊情况要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寻找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使案件高效,快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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